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8号
申请人: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劝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7D09T。
法定代表人:李成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光,四川道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新源村15社,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613263。
法定代表人:刘邦成。
原告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60304.57元存款(户名: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账号:2221********)。申请人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990413202200001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的银行存款460304.57元(账号:2221********)。
案件申请费2822元,由申请人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