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4283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巴中市平昌县白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7D09T。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劝学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晓光,四川道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金寨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彬,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天府汇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因其漏列了相关诉讼主体,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