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370442B3-1。
法定代表人:刘瑞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5489437XH。
法定代表人:赵五星。
被执行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66973307。
法定代表人:魏大新。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783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7920.00元,现无执行到位款项。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春波审判员郭峰山
审判员 崔 广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