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保1791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镇××村。
被保全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大河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路商业A1号楼103室。
被保全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南音村199号。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大河分公司、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