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3执3716号
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0783民初59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2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6.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其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王来祥
审 判 员 崔广华
法官助理 何树龙
书 记 员 胡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