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54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