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783民初1867号
原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座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4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之母。
被告:***,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原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所欠的防水材料款2539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亲属***在经营防水材料期间,购买原告的防水材料,欠防水材料款2539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实现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主张的防水材料款变更为252858元。
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系被告**的父亲、系被告***的儿子,现已去世。***去世前曾多次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十一份。至2014年2月24日,***尚欠原告货款252858元。2.2010年11月10日,***与***即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调查笔录、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民一终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为原告出具欠条,系对所欠货款的确认,其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付清欠款。现***已去世,被告**、***作为其财产继承人,原告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生前所欠防水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潍坊兴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2528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