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楷池房地产咨询工作室、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390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楷池房地产咨询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韶山北路149号通程大酒店12楼12A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社区**路**四期3栋。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政府三院一号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楷池房地产咨询工作室与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楷池房地产咨询工作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长沙市芙蓉区楷池房地产咨询工作室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022243010800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楷池房地产咨询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