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与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1民初184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政府三院一号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安乡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可以免交,故对**的撤诉申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受理费2583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