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2013号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门庄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月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雷,董事长。

被告: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光明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