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2013号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门庄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月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雷,董事长。
被告: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光明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