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财保81号

申请人: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门庄枣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5544585234.

法定代表人:沈月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光明路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6958804371。

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50000元。申请人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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