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0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天瑞新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瑞新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瑞新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7.5万元,原告四川天瑞新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现因***已按照(2016)川010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四川天瑞新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丰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30×××54)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