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异29号
异议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67399035-2。
法定代表人郑树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67399035-2。
法定代表人郑树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号楼15层。组织机构代码:69193823-2。
法定代表人陈良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39号黄金大厦613房。组织机构代码:76174216-4。
法定代表人严铃。
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48800793-4。
法定代表人黄文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是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60%),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600万元,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实际应出资3360万元,但其只出资300万元,剩余出资至今未全部到位。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要求追加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为(2019)浙0108执16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06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原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浙0108执1670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是该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336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上述资本的出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前。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先决条件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福建教育杂志社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全部的出资义务,因此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并未满足,故异议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福建教育杂志社为(2019)浙0108执16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060万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