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河南东方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9001执2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经理。
我院执行王某与河南东方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水利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保林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