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2669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安,镇长。
委托诉讼送代理人:姚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大副主席。
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兴隆村兴隆路4327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振,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在预缴纳诉讼费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志博
书记员张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