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1301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梨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梨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月进,主任。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村。
法定代表人:秦华堂,主任。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宋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宋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登明,主任。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伍,主任。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孟刚,主任。
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兴隆村兴隆路4327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振,董事长。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梨园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宋楼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梨园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宋楼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牡丹区***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