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财保114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申请人:潍坊梓业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稻田镇224省道与027县道交叉路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蒋维振,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东红路**。
法定代表人:蒋维振,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14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42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长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