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与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4150号
原告:***。
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梓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