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5896号

原告: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62374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琴、季小红,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虹,董事长。

原告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2018年9月6日,原告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2元(预交9575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