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钦电子通信设备厂与浙江华丰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普执字第35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钦电子通信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浙江华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华丰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华丰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7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9237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缪茵渊
 相关案号:(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98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21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