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4民初889号
原告:甘肃万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14楼14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8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万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万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甘肃万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万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240元,由甘肃万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