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584号
原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东门村莫高大道北侧(甘肃捷锐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牧药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甘肃***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