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656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牧药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