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166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之妻,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227519)。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才与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才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