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35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