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民初4626号
原告: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莱河镇庞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08PW6H。
法定代表人:刘继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单县园艺舜师东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GX368A。
负责人:张华。
被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缗北六路北经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6839156J
法定代表人:江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宗彦,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
被告:牛德敏,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同正建工有限公司、李宗彦、牛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