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申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原审第三人:王长领,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第三人:金乡县公安局。住所地:金乡县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马琨生,局长。
原审第三人:金乡县亿九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开元大道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长领,经理。
原审第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原金乡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宪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长领、金乡县公安局、同正建工有限公司、金乡县亿九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再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良品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梦迪
书记员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