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正建工有限公司

同正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6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缗北六路北经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6839156J。
法定代表人:江宪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锋,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安,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乡县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南段西侧,注册号370828200023430。
法定代表人:姜建有,经理。
上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乡县万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2元,减半收取9096元,由上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连芳
审判员  马 斌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