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正建工有限公司

同正建工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8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金乡经济开发区缗北六路北经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683915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基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3元,减半收取计4656元,由原告同正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海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