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637号
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大树刘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KWGO6B。
法定代表人:班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东与乌江路北交口东北角安粮城市广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62777R。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荣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