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4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于2021年8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