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4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于2021年8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疆恒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