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凯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凯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创孵中心S2栋6E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340102MA2ULH4048。
法定代表人:陆书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与万安路交口江汽配件产业园5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TA0R8Q。
法定代表人:代光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857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