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申3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龙山路北段君悦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600104381。
法定代表人:朱付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与通达路交叉口爱克首府56号楼17层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TYYU7W。
法定代表人:于华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刘称心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