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190号
原告:芜湖高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UGPM3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安民红旗南路9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X5CN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高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4日立案。原告芜湖高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高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高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3元,原告芜湖高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缴纳(缴纳期限尚未届满)。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