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6-1-30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4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震
二 O 二 O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