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2执保50号
申请人:池州市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曙光中***佳苑小区三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人池州市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皖172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92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