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72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057016011H,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曙光中路鸿陵佳苑小区三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但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0.12元(含案件执行费285.12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