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执19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特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特瑞德电气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审 判 员 陈 武
法官助理 曹凤彪
书 记 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