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葳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7361号
原告:东莞葳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2JK7K。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527K。
法定代表人:范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葳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葳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葳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葳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33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钟 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