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3008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Q3RN8X。
法定代表人:黎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周文迪,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县县府东路南垃圾处理厂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6R4A95L。
法定代表人:王武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谷水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419527K。
法定代表人:范长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000000元财产。本院依法制作了(2020)豫1426民初3008号民事裁定书,并实际冻结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为:25×××42)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在本院审理期间,案外第三人赵统帅提供自己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以上作为担保,申请解冻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为:25×××42)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统帅提供的解除冻结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为:25×××42)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担保物【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南睢阳达到西建业绿色家园10号楼1-501号,不动产权证书豫(2019)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766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金景利
人民陪审员  韩翠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