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谷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419527K。
法定代表人:范长华,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17632620T。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663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3月3日,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3月3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