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300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Q3RN8X。
法定代表人:黎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周文迪,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县县府东路南垃圾处理厂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6R4A95L。
法定代表人:王武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谷水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419527K。
法定代表人:范长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000000元财产。本院依法制作了(2020)豫1426民初3008号民事裁定书,并实际冻结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为:25×××42)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在本院审理期间,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该笔款项系**县城市管理局向该公司拨付的专项资金,专属用于**县垃圾填埋昌渗滤液的处理、除臭、覆土、管理人员的管理、车辆的运输营运工作、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等,冻结此款导致垃圾处理严重受限,并由第三人赵统帅提供自己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以上作为担保,申请解冻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为:25×××42)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本案第三人自愿提供超过100万价值的财产担保,因此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为:25×××42)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金景利
人民陪审员 韩翠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