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2571号
原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419527K,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谷水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Y5KU3G,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C区乐昌路西侧工业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