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腾飞皮革皮毛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谷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419527K。
法定代表人:范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柘城县腾飞皮革皮毛加工厂,住所地:柘城县慈圣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25824293X。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柘城县腾飞皮革皮毛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柘城县腾飞皮革皮毛加工厂履行了30000元的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柘城县腾飞皮革皮毛加工厂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424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峰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郭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