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5295号
原告: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5090063A。
法定代表人:许闽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坚,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荣,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谷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C0091419527K。
法定代表人:范长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迪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