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梅塘西路250号(金源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6666190H。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5民终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7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208000元及后续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20000元,案件执行费374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在约谈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民终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正方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