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203号
申请人:***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电子产业园综合办公楼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90781444Q。
法定代表人:金玉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6666190H。
法定代表人:尹祖平,总经理。
申请人***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芮习凤
审判员 赵作功
审判员 周仕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泰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