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189号
原告: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尹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伯民。
原告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梦建筑)诉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源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梦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日源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梦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款175522.65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将迪卡侬专卖店精装修前期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审计价款491329.41元,现仅支付286327元,余款未付等。
被告新日源建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马鞍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将2017年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新日源建设,合同项下工程价款577246.25元,至确认最终结算工程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满后无纠纷15日内付清等。新日源建设又将工程转包给宏梦建筑,收取管理费6%等。
2017年12月29日,宏梦建筑完成施工。
2018年1月10日,万达方对相关工程验收。
万达方审定最终结算工程价款490543.80元。
490543.80元扣减6%的管理费,新日源应当给付宏梦建筑工程款461111.17元。宏梦建筑自认已收到新日源建设工程款286327元。新日源还应给付宏梦建筑174784.17元。
2019年12月29日,保修期满。
上述事实,有合同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书、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新日源建设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综合分析宏梦建筑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784.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4784.17元尚未给付的部分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