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民终1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
法定代表人:尹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电子产业园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玉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梦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凯澳幕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梦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凯澳幕墙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凯澳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宝与宏梦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祖平是多年朋友,芜湖机场航站楼工程招标时,金玉宝多次找尹祖平,自称在芜湖机场人脉好,负责中标,待中标后由凯澳幕墙公司施工,尹祖平按金玉宝之意找到案外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竞标,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参与了竞标,但初标就由中国三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金玉宝告知尹祖平,中国三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有两个在建工程项目,违反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项目的规定,违规中标,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会是最后的中标单位。二、尹祖平为参与中标之事共产生费用214717.90元,凯澳幕墙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支付宏梦建筑公司10万元的资金未付,因此,未能返还110万元的责任在凯澳幕墙公司,宏梦建筑公司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若返还110万元,则需扣除费用214717.90元及上述10万元。
凯澳幕墙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宏梦建筑公司所称的产生费用214717.90元,无有效证据支持。对于10万元,凯澳幕墙公司举证证明已支付该笔款项,因此宏梦建筑公司扣留凯澳幕墙公司保证金缺乏合理的理由。
凯澳幕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宏梦建筑公司返还人民币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起算自2018年12月7日、以80万元为基数起算自2019年1月12日);二、本案诉讼费等由宏梦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凯澳幕墙公司欲参与芜湖宣城民用机场航站楼钢结构、屋面、幕墙工程的投标,因自己不符合招标人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与宏梦建筑公司协议由宏梦建筑公司寻找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企业作为投标主体参与投标,宏梦建筑公司找到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为此凯澳幕墙公司、宏梦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宏梦建筑公司为协议甲方,凯澳幕墙公司为协议乙方,协议约定“双方商定由甲方作为主体参与芜湖宣成民用机场航站楼钢结构、屋面及幕墙工程项目的投标,如甲方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投资款、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材料采购、现场施工管理由交易双方负责。”、“在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乙方汇入到甲方公司账户,甲方再按招标文件要求汇入到指定账户。”、“在投标过程中,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壹拾万给甲方。如项目甲方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壹拾万元转为项目管理费(相关费用另算);如甲方单位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甲方退回给乙方伍万元,余下伍万元为甲方差旅费(相关费用);如果甲方单位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壹拾万元归甲方所有。”、“如项目中标,由乙方负责施工管理,自负盈亏,但乙方需缴纳结算价的百分之四的管理费给甲方(前期支付的壹拾万元现金可冲抵本次的管理费,相关费用另算)。”、“如项目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待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包人退还甲方后,由甲方15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018年12月3日,凯澳幕墙公司将投标保证金80万元汇入宏梦建筑公司账户,同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投标保证金80万元汇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2018年12月7日,凯澳幕墙公司应宏梦建筑公司要求转账30万元给宏梦建筑公司。2018年12月12日,芜湖宣城民用机场航站楼钢结构、屋面及幕墙工程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名单,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中标候选人。2018年12月28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投标保证金80万元汇入宏梦建筑公司账户。因宏梦建筑公司未返还凯澳幕墙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30万元,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凯澳幕墙公司因不符合芜湖宣城民用机场航站楼钢结构、屋面、幕墙工程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与宏梦建筑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宏梦建筑公司以其他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的企业之名,参与芜湖宣城民用机场航站楼钢结构、屋面、幕墙工程的投标,中标后再挂靠经营,因此,凯澳幕墙公司与宏梦建筑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凯澳幕墙公司转账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在2018年12月28日已实际转入宏梦建筑公司账户,宏梦建筑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80万元返还给凯澳幕墙公司;宏梦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取的凯澳幕墙公司30万元,也无法律依据,理应返还。宏梦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退还的保证金80万元,《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如未中标,投标保证金退还甲方,由甲方15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宏梦建筑公司至今未返还,凯澳幕墙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与法不悖,应以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息;为履行《合作框架协议》,凯澳幕墙公司转账给宏梦建筑公司的30万元,宏梦建筑公司应随招标保证金一并返还给凯澳幕墙公司,逾期不返还,酌定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宏梦建筑公司为寻找符合投标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必然会产生诸如制作投标文件费用等,但宏梦建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参与投标产生的具体费用,且凯澳幕墙公司已先行给付宏梦建筑公司10万元,故对宏梦建筑公司抗辩在返还款110万元中扣减投标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宏梦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凯澳幕墙公司110万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宏梦建筑公司、凯澳幕墙公司各负担617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宏梦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2.宏梦建筑公司主张扣除10万元及投标费用214717.90元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宏梦建筑公司称因凯澳幕墙公司的原因未及时返还,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事实,因此,对于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宏梦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凯澳幕墙公司转账给宏梦建筑公司的30万元,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宏梦建筑公司应与保证金一并返还给凯澳幕墙公司,在宏梦建筑公司逾期未返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占用资金利率并无不当。关于应否扣除10万元及投标费用214717.90元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宏梦建筑公司的上述主张既无证据支持也无法律依据。综上,宏梦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安徽宏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学强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立
书记员王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