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48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7日,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尼雅夜市2-1-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5W0D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3.63元,减半收取计289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